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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规定

导语:在2011年血燕门之后,中国停止了所有燕窝的进口。随着我国进口燕窝的登记和追溯制度的逐步完善,直到2013年,燕窝进口才相继恢复。马来西亚在2013年成为第一个获准向中国出口燕窝的国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4年11月20日发布了

在2011年血燕门之后,中国停止了所有燕窝的进口。随着我国进口燕窝的登记和追溯制度的逐步完善,直到2013年,燕窝进口才相继恢复。

马来西亚在2013年成为第一个获准向中国出口燕窝的国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4年11月20日发布了《关于进口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印度尼西亚燕窝产品的公告》,这使得印度尼西亚成为我国目前第二个开放燕窝产品进口的国家。现有19个在马来西亚,6个在印度尼西亚,共有25个正规溯源燕窝加工厂获准向中国出口燕窝制品。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5年4月24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并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章《食品进出口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口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进口,应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并符合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要求。根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进口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应附有合格证明文件。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富裕程度的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也越来越重视。但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如“红心鸭蛋事件”、“多宝鱼事件”、以及多起严重的“问题奶粉事件”,充分说明食品安全已成为严重影响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接二连三的食品安全事件,一再引起社会公众的心理恐慌,给国家、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带来巨大的冲击。2008年的“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严重打击了人们的食品安全信心,对我国奶制品及其他行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今天,一旦出现与2008年“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类似的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将会给中国产品的信誉带来连锁反应。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颁布,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立法的首要目的,说明了国家重视食品安全的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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